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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涛诉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4民初116号原告李涛,男。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魁、陈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仪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