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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郝宝能申请执行云文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能,云文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郝宝能,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镰刀湾政村村民。被执行人云文肖,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安塞县镰刀湾乡镰刀湾政村村民,现住安塞县镰刀湾街道。申请人郝宝能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郝宝能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云文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云文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郝宝能与申请被执行人云文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当日将案件款支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宝能自愿与被执行人云文肖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祥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