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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118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金以祥与北京金凯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以祥,北京金凯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118民初1380号原告金以祥。被告北京金凯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街2号院5号楼20层2006。法定代表人田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以祥诉被告北京金凯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