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公路管理局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公路管理局,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黄亚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04号。法定代表人裴广军,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806号。法定代表人宋振华,总经理。上诉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