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门肯其劳被申请执行恩克那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肯其劳,恩克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门肯其劳,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恩克那顺,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门肯其劳被申请执行恩克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人恩克那顺一卡通账户,已扣划一卡通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