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吕福、童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吕福,童小亚,邬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647号申请执行人:林吕福,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小亚,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邬贤斌,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林吕福与被执行人童小亚、邬贤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朱黎明记录人:何山(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林吕福与被执行人童小亚、邬贤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吕福与被执行人童小亚、邬贤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朱黎明: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葛向斌: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5)甬宁执民字第3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