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州恒科建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科建巍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5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建巍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州恒科建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其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提交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发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