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荣柏与王亮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柏,王亮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07号原告邱荣柏,居民。被告王亮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荣柏诉被告王亮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荣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仲梦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