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大金秋种子化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金秋种子化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657号原告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法定代表人宋志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岩。被告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金秋种子化肥,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法定代表人魏玉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金秋种子化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哈尔滨煜坤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