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邵某某、王某某、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邵某某,王某某,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73号申请人汪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邵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王某某、邵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09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邵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人汪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邵某甲对上述案款承担连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6年2月2日我院(2016)陕0823执37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邵某某执行15日拘留。2016年2月3日申��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邵某某当日给付2万元,下余案款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季度给付17000元,直至付清案款之日止,如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