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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孙昌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6刑初19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昌智,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汉华,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为了揽取到广州市海珠区整规办的宣传印刷业务,在明知无法提供签订合同公章及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电脑制作虚假合同及广州市东方红印刷公司的公章,先后跟广州市海珠区整规办签订多份假合同。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现场照片、涉案手机照片、情况反映、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海珠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移送有关线索的函、关于广州市东方红印刷公司客户情况说明、广州市东方红印刷公司合同样本、特种转账凭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文检)字(2015)173号文件鉴定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15)地税发鉴字海9号发票鉴定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户资料信息以及通话记录,被告人孙某伪造的假订货合同以及发票收据,证人陈某乙、黄某、刘某、胡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证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日书 记 员  袁庆波书 记 员  袁庆波李雅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