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生,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生,男,汉族,1947年6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岗。再审申请人王德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生申请再审称: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公司在征地动迁中,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未区分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性质,对其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违法强征、强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涉嫌伪造证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德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于1993年7月20日与王德生经协商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王德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王德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公司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于1993年7月20日与属于拆迁范围内的王德生户经协商后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王德生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没有证据推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原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亮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惠开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