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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秀安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第1855号原告刘秀安。委托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负责人王德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皓,该公司职工。原告刘秀安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安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明皓,以上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安诉称,王世杰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世杰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核实双证的有效情况下,同意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5时许,王世杰驾驶鲁Q×××××小型汽车,在兰山区205国道枣沟头路段,与原告刘秀安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刘秀安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世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秀安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9220.27元。原告伤情经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左腕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为该鉴定支出121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鲁Q×××××小型汽车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数额,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被告的责任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赔偿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9220.27元;2、伤残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伤情分别构成十级伤残,据此计算为15446.6元;3、护理费4800元,原告受伤后由其亲属陆泳护理,其主张护理期限60日与原告实际伤情相符,对该主张予以支持;4、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天,标准为30元/天,应计算为120元;6、交通费100元,本院予以支持;7、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8、司法鉴定费1210元,属原告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秀安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医疗费29220.27元、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000元,计30340.27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刘秀安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得的伤残赔偿金15446.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00元,计21346.6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驳回原告刘秀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50元(原告已缴1050元),由原告刘秀安承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