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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小雪与刘效臻、刘冬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雪,刘效臻,刘冬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765-2号原告赵小雪。被告刘效臻。被告刘冬龙。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7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告刘效臻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现被告刘冬龙缴纳保证金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效臻驾驶的鲁V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