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罗素蓉、陈长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罗素蓉,陈长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素蓉,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陈长禹,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长禹名下川A××××ד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川A××××ד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共二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