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贵与邵永存、李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邵永存,李欣,赵锡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4民初236号原告:张贵委托代理人:张翠英被告:邵永存被告:李欣被告:赵锡树案由:劳务合同纠纷2014年3月三被告合伙承包了唐山市路北区乔屯办事处西北西新楼市民中心盖居委会的工程,并雇佣原告张贵为其工地干活。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6月,原告为三被告提供劳务,经核算三被告已给付17480元,尚欠劳务费7670元。经原告张贵多次找三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张贵来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务款7670元。各被告亦同意适当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永存、李欣、赵锡树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贵劳务报酬人民币5000元。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宋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