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435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66号。负责人:丁臣统,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荫、黄杰,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吴球花。被申请人:吴其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申请人:吴球花、吴其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