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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林显与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负责人林某某,该公司承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栖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