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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王立刚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王立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冬,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元涛,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刚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 明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