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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光敏、曾晓莉与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湘08民申9号曾晓莉:你因对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陈光敏借款事实错误;陈光敏向李小兵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再审申请人曾晓莉不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小兵与陈光敏、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慈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你因对判决不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4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给你送达了本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你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并将该裁定书于2015年3月2日邮寄送达至你本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本院不予受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