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杰、张伟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杰,张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颖,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杰,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王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文杰、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党新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