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相桥街办神东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相桥街道神东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5行审39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凌辉,男,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十一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郭立鑫,男,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十一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相桥街道神东村委会,负责人王根良,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相桥街道神东村委会作出市国土发[2015]8-2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相桥街道神东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5]8-2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相桥街道神东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