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肉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425号原告:肉某某。被告: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肉某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肉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肉某某以已与被告阿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