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志博与杨子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博,杨子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08号原告王志博。被告杨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博与被告杨子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志博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