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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志博与杨子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博,杨子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08号原告王志博。被告杨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博与被告杨子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志博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