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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63-1号原告侯某,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永,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九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