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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登书与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书,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登书,女,生于1957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蒋莉,女,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张登书申请执行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张登书的债权受偿额为37525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37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登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