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448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袁凤珠”,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袁焌童”。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被告在原告扩大经营规模后,一直同原告闹别扭,导致感情不和,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现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袁焌童”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袁凤珠”,现在大学就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袁焌童”。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2014年1月原告袁某又回到家中。双方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另查明: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营子居委的二层楼房一处及登记于原告袁某的妹妹袁媛名下、车牌号为鲁L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系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袁某、被告刘某共同开设日照味芳商贸有限公司和日照市春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原告袁某,股东均为原告和被告两人,原告袁某持股比例均为90%,被告刘某持股比例均为10%。另外该公司院内还有海棠树4000余棵。登记于原告袁某名下、车牌号为鲁L的长安牌货车一辆。原告袁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一份,每年交1万元,交费期限为十年。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有:2012年原告在日照银行贷款50万元,2013年该笔贷款追加10万元,共计贷款60万元。2014年8月份左右,原告在日照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另外原告主张日照银行的贷款20万元已经归还,之后又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用婚后共同财产帕萨特轿车抵押贷款13.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欠款6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60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2万元。另外原告还欠其妹妹袁媛3万元,欠其妹妹袁萍1万元。欠工人工资2万元。另外日照市春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材料款1万元。被告主张原告所经营的厂子里还有库存原料、库存半成品和库存成品,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中国银行存款7万元,另外还享有岚山昌华集团的到期债权5万元,案外人还欠日照市春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案外人张静借款10.2万元,案外人丁元国借款1.1万元,年收入30万元。对以上被告的主张,原告主张购买保险属实,但是2014年追加1万元。中国银行的存款已抵押用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现在尚欠银行贷款4万元。另外昌华集团货款5万元的问题正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张静的借款10.2万元不属实,双方还存在争议。20万元债权及年收入30万元也不属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且育有一子一女,感情基础较好。虽然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是分居生活并没有超过两年,且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己方的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