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1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257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牟某。被告胡某。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胡某,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事吵闹,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事吵闹,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长期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儿子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4月29日起,每年付给原告抚育费4374元,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典生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