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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吕付强与吴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付强,吴展,吕付强,吴展,吕付强,吴展,吕付强,吴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585号原告吕付强,男,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吴展,男,生于1990年12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付强与被告吴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付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付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吕付强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