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周海林、魏王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林,魏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林被执行人魏王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00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王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王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王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魏王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11037.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