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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闫增荣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561号罪犯闫增荣,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增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4日、2013年1月19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2016年3月9日,本院依法由段加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爱琼、张相昆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闫增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增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增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增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