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少明、何文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明,何文欢,张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明,男,1959年4月28日生,住九江市青竹苑。被执行人何文欢,男,1975年9月19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张南海,男,1977年10月28日生,住九江市三马路。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刘少明申请何文欢、张南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文欢、张南海应支付申请人刘少明案款15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文欢;张南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