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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洪昌优与天台县佰仕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昌优,天台县佰仕饰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洪昌优。被告:天台县佰仕饰品店,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号。经营者:陈卫平。原告洪昌优诉被告天台县佰仕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昌优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昌优以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台县佰仕饰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昌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洪昌优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