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糟敏、马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糟敏,马保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糟敏、马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556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行风险部主办。被告糟敏。被告马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糟敏、马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