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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清明与杜国林、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明,杜国林,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159号原告:刘清明。被告:杜国林。被告:刘梅原告刘清明与被告杜国林、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出了对被告刘梅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0年4月24日,被告杜国林向原告刘清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现金20200元。原告刘清明实际向被告杜国���支付借款2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清明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杜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