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被告邱某某。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份在广州做生意时认识,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11月21日在湖南省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中原告质问了被告几句后被告随即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一年多时间,且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姻生活只几天,感情基础非常薄弱,被告负气出走后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原告也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前法庭对被告邱某某的父亲邱**做了一份询问笔录:被告过年回来知道原告在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并且也知道2016年3月15日下午2:30分在金溪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因被告在外务工不能到法院开庭,所以被告口头委托其父亲邱**来法院开庭,被告邱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且被告表示:双方没有生育小孩,目前被告也未怀孕,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13年5月在广州做生意时认识,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11月21日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中原告质问了被告几句后,被告便不辞而别随即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时间,且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目前被告也未怀孕,没有添置任何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广州务工时认识不久后便领取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中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时间,且在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法庭在开庭前对被告父亲邱梦恒做了一份笔录: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