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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238号原告孔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离,但被告并没有改变,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抚养男孩,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告辩称,我们的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阴历)生一男孩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询问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母亲(即原告)生活,其父母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在生活中时有争吵,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明显改善,双方夫妻感情无法维持,依法准予离婚,婚生男孩李某某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且平时随原告生活,依法由原告抚养对该男孩成长较有利,原告表示放弃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在被告的居住村盖有三间屋,被告主张在原告娘家盖有三间屋,在德州宜信公司贷款5万元,被骗了38000元,给原告12000元,双方均互不认可且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协助。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注;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