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孔紧紧与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紧紧,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497号原告孔紧紧,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丁会贞,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少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紧紧诉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紧紧、被告海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紧紧诉称,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原告数次向被告提供生物燃油若干,被告均以收据单的形式向原告承诺付款。久而久之被告共向原告出具收据单数份,但均未兑现,数额共计8264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26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海胜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公司财务状况困难,现在无法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孔紧紧2015年3月3日起向被告海胜公司提供生物燃油,截止到2015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海胜公司共欠原告孔紧紧8264元,并出具有欠条一份,内容为:“工农兵火锅店今欠供货商:生物燃油共计货款金额为:8264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肆元整叶胜斌日期:2015年8月1日(并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双方因此形成纠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入库单六份、供应商明细账一份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孔紧紧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海胜公司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孔紧紧货款8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