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普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普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普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何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邳州市××山镇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抱养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何某甲,女孩取名何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3年。由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抱养子女何某甲、何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邳州市车夫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收养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何某甲,女孩取名何某乙,但未向邳州市民政局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何某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被告在收养何某甲、何某乙时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何某甲、何某乙的抚养关系本院不予理涉。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理涉,如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普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