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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周先瑞与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瑞,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先瑞,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汪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涛夫妻共同财产以陶红名义登记的皖N号宝马牌轿车一辆及皖N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