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发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发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31号罪犯谢发前,2005年5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9日减刑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发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发前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1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谢发前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5日、2013年1月29日、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计减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发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谢发前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谢发前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发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4.8分。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发前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系累犯,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发前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