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向霞,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缪中平,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23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缪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中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缪中平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