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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陈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陈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商贸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8390135-6。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先友,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陈松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申请人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松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松华在乐安县龙腾花城A区10幢27号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1.2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松华所有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龙腾花城A区10幢27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1.2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二、被执行人陈松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佳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