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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董碧英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碧英,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26行初2号原告董碧英,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男,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大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母贤聪,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碧英诉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碧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碧英撤回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碧英负担。审 判 长 吴��莉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左 上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