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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韦家梅诉被告彭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梅,彭立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韦家梅,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彭立军,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梅诉被告彭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家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韦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韦家梅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