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韦家梅诉被告彭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梅,彭立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韦家梅,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彭立军,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梅诉被告彭立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家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韦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韦家梅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