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洪诉鄢小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鄢小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12号之一原告:孙洪,男,住什邡市。被告:鄢小婷,女,住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513273-7,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诉被告鄢小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鄢小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孙洪负担。审判员 支胜照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