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霍达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达,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霍达,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茜,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霍达诉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达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冬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