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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柴国生。委托代理人:伍子森,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黎茗,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简仕清。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编号:XLTZMXS11-1143),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于收到货物后次月30日前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订单总金额0.5%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双方据此合同一直合作至今。为此,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结算业务申请书,要求原告填写收款账户信息,但因该申请书填写的日期即2015年4月25日为周六,汇款业务无法办理。此后,被告一直推搪,拒不支付该笔货款,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30%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XLTZMXS11-1143);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650元及违约金18195.21元(按合同总金额即60650元的30%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补充:(一)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二)货款金额经核算为60650.7元,现原告仅主张60650元。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销售合同(原件)和原告销售发货单(原件)5张(订单号:31080568、11077489、11077532、11077533、11077546),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货款价值的30%;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价值60650.7元的货物。4.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开出一份申请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的结算业务申请书。被告向原告支付60650元,但由于其填写的申请日期是2015年4月25日,该日期是周末,银行无法办理对公业务,所以该结算业务申请书无法办理,被告的款项未向原告支付成功。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毛管等材料,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付款;如被告逾期付款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原告供应多批货物给被告,货值合共60650.7元。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原告为追讨上述欠款,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606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按合同总金额(60650.7元)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60650元及违约金18195.21元给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771.14元、财产保全费808.45元,合共257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美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宁审 判 员  莫文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