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曾令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令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567号罪犯曾令平,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桓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令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曾令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曾令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令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玉 赅审 判 员 尹 世 忠人民陪审员 邹 玉 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