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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宝与被执行人马煜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马煜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金宝,男。被执行人马煜博,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金宝与被执行人马煜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煜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马煜博在靖边县市容市貌管理所的工资及津补贴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4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